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
所在地址:
性别:
所有制性质: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现居住地址:
甲方招(聘)用乙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确定。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之日起至 之日止。
在本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要求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应完成岗位(工种)所承担的生产(工作)内容,具体要求是: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及其它劳动保护条件。
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并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对于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甲方必须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预防措施、防护设施;对于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质)岗位(工种)的,甲方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如实告知其职业病情况,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劳动报酬
1、试用期内乙方的工资为 元。试用期满后,乙方的月岗位工资为 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调增(减)的月工资为本合同规定的工资。
2、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
元。
3、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工资,工资按
执行。
4、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按
执行。
5、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的以外)。
6、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在岗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若乙方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无法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法定假日加班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有关经济补偿等费用的支付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
1、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法定社会保险费用。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2、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和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其相应的待遇。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医疗期间的待遇,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工时制度按下列第( )项确定: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除本条第2项不定时工作制外,职工工作时间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执行本条第一项工作制的,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双休日另一天不能按时休息的,应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给予乙方调休补休,因特殊原因不能调、补休的,应发给200%的加班工资)。加班须经甲、乙双方或甲方和工会协商一致,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条 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教育与培训
1、甲方应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乙方的教育和培训。
2、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应持证上岗。
3、甲方出资为乙方脱产参加的培训,应签订专项培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本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即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者修改,但补充或修改后的劳动合同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均应执行《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3、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乙方经批准办理退休;乙方因工(公)或非因工(公)死亡,本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4、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期满时,能否终止劳动合同,按《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按《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33条的规定办理。
6、本合同期满三十日前,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通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合同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7、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应按《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35条、第36条规定为乙方办妥有关手续。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履行的,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第十一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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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员(签名或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被招(聘)用的劳动者。
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书。本合同一经双方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的内容。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是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的,必须填写清楚,不须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请在“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中列明,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五、本合同书(含附件)需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至少一式三份。